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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电工程学院关于听课的有关规定

发布日期:2013-04-23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  为加强教学管理,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,要提高教师的整体教学水平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学院领导听课
1.院长、书记带头深入课堂听课 ,及时填写听课记录。
2.除了在总院规定的每周二、四两天听课日外,院长、书记还要随机听课、评课。
3.每学期听课次数六节以上。
二、教师听课节数
1.副高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6节。
2.中级职称每学期听8节。
3.初级职称和没有定级的教师每学期听12节。
三、听课要求:
1.新教师上课后,除按“以老带新”有专人对新教师进行指导外,教研室主任要组织教师定期随班听课,以帮助新教师提高教学水平。
2.教师、领导听课不打招呼,但要在打上课铃前进入教室,遵守课堂规则。
3.听课教师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,听后要交换意见,达到互相学习,取长补短的目的;听课记录由主讲教师签字后,当天交学院秘书签字。
4.未按要求听课(没有登记按未听课)按教师量化考核细则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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