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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减免管理规定
2013-04-26 00:00  

为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减免的有关文件精神,规范学生学费缓减免管理,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各级各类学生有义务按学院规定的缴费标准按时、足额缴清学费、住宿费、书费等各项费用。

二、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,可以向学院申请助学贷款、各类奖学金、助学金(申请办法按学院助学贷款、奖助学金有关文件执行);也可以向学院申请缓减免学费。

三、申请缓减免学费的学生,应是家庭经济确实困难,在校表现品学兼优,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
1、孤残学生;

2、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;

3、少数民族贫困学生;

4、烈士子女;

5、单亲贫困家庭学生;

6、农村绝对贫困的家庭学生;

7、因突发事件、不可抗力的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;

8、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。

四、申请缓减免学费需提供县乡村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,并按下列程序办理:

1、个人申请,填写《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减免申请表》;

2、二级学院审核;

3、学生处备案;

4、学院领导审批。

缓缴学费由学生处审批。

五、新生学费的缓减免由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,并按上述程序办理。

六、申请学费缓减免的学生,须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提出,各二级学院在两周内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,过期不再受理。

七、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,自201110月起执行。

附:《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减免申请表》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减免申请表

编号:

姓名

学号

学院

专业

班级

申请原因:

申请人:          年  月  日

所在学院意见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年  月  日

学生处意见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年   月   日

学院领导意见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年   月   日

备注 本表一式三份,学生处、财务处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各一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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